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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東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最新股票掛失函。(原聲請狀附掛失函逾法
定期間5日辦理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