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武松
債 務 人 山久清潔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一禾山餐具清洗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政昌
債 務 人 王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鄭武松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山久清潔有限公司、一禾山餐具清洗有限公司、王政昌、王郁婷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8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山久清潔有限公司、一禾山餐具清洗有限公司、王政昌、王郁婷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共同簽發金額3,8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9月5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尚欠2,792,5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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