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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宏祥弱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動產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亦應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6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相對人對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及保證債務,並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尚積欠支票款項300萬元,經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屆期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臺中市政府准予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函、臺中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協議書、簽收單、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發函通知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模組
295Wp單晶矽模板TS60-6M3-295
元晶
107/03/19
片
184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逆變器
25kW變流器TRINERGR PLUS SERIES 
PV INVERTER
亞力
107/03/19
台
2
同上
機電設備(直流接線箱、交流配電盤、台電售電箱體、高壓設備)
單位:mm
戶外型(箱體、突波吸收器、保險絲、鋁軌)、直/交流盤、TR符合台電法規設備、購售電表箱
泓德
107/03/19
式
1
同上
支架
熱浸鍍鋅
(屋頂型)
泓德
107/03/19
式
1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