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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乃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