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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乃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