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仕豐國際有限公司、陳崇騏、蘇雅秀、紘豐國際有限公司、蘇𨯚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1年1月31日」是否有誤?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1月31日」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