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意數位有限公司、周建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8月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