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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意數位有限公司、周建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8月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