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聯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功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慶輝、鄭永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聲請裁定金額之本金部分是否為票載新台幣50萬元其中之新台幣12,300元,請具狀表明。
㈢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