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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
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附表26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9年3月29日」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利息自到期日起算不符)(因本件26紙本票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亦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三、確認是否對票號CH344248之本票請求?(因係爭本票之到期日改寫未簽章,應以改寫前記載之日期為準,而改寫前之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到期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