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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若縈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背書連續釋明。(因狀附4張本票指定受款人為何曉玉而非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如本票背面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