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宥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振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芸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蘇芸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