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新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利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2張。
二、2張本票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胡淑惠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並陳報住所地址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