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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
聲 請 人 圓稼值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佩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票載金額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