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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412號
聲 請 人 詣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仁凱即展綉水電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拒絕證書(因本票上未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