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60號
聲 請 人 威全集成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柏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翔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陳柏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玖拾萬元」是否有誤?(因與事實理由相對人返還剩餘130萬元不相符)
三、請陳報對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四、確認附表三張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