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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991號
聲 請 人 虹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翁俊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繳費前請注意,此張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應以發票人戶籍地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