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116號
聲 請 人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家寧、蘇彥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聲請人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另確認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