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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晉昌有限公司、台灣行星工業有限公司
、張桂得、鋒樺企業社、張桂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9年8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晉昌有限公司、台灣行星工業有限公司、鋒樺企業社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