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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偉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聲請狀末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