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2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億交通有限公司、杜振海、陳明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正億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