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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