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56號
聲 請 人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正本票原本1紙。
㈢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