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48號
聲 請 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如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如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