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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438號
聲  請  人  昰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温振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岳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昰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若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