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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438號
聲 請 人 昰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温振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岳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昰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若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