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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興士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漢鐘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