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朱德隆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洪任鋒律師
被 告 朱德宏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 0號
朱俐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