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宗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5,876元(先、備位上訴聲明之金額相同,僅計其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