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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大賦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被      告  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民國111年12月2日民事變更聲明暨爭點整理狀、112年8月2日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五)狀送達於被告之送達執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