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大賦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被 告 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民國111年12月2日民事變更聲明暨爭點整理狀、112年8月2日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五)狀送達於被告之送達執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