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辰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冠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蘇圃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