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43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535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