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 告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瑜
被 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有變更,致其未經合法通知,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