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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      告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瑜 


被      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有變更,致其未經合法通知,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