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林銘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原告補正已就被告民國112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之被證7至10號所示各瑕疵完成修補之證據。
㈡請被告補正112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被證7、8號所示各照片之拍攝時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