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9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翰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宥彤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