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2號
反訴原 告 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明輝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6,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