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送達代收人 徐文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崇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南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叁雄
被 上訴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鎰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菁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固修復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3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7月26日星期三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