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萬18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