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3,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