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元伍工程行即林秀娟
被 告 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廠房重建工程,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被告址設彰化縣○○鄉○○○路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而原告係依據承攬契約關係對被告為本件請求,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