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莊黃幼
莊聰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