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莊黃幼
莊聰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元,惟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將原請求金額1,200,000元擴張為3,561,495元(計算式:1,200,000+2,361,495=3,561,49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2,88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463元(計算式:36,343-12,880=23,4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