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63,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