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上 訴 人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被 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0,802元【即本訴部分6,980,802元及反訴部分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024元;上訴人元睿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