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卜家瑜
何信慧
周聖堯
施俊毅
李恆宇
涂榮濬
趙麗秋
陳羿婷
陳茹萍
林家瑄
林上辰
曾彥淇
沈文娟
陳靜婷
吳香怡
謝曉嵐
洪佑君
李彥賢
陳世儒
吳宗勳
盧保秀
洪曉蕾
蔡育青
黃千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適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