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全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永隆
送達代收人 楊子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1月6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以111年度消債全字第41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