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美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尚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沂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素琴
王力安
張振賢
劉華駿
賴志銘
劉仁慧
蕭力美
邱彥文
王慶嘉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魏嘉慶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6日111年度簡字第3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