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李月芬即賴玉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慈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