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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追加被告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訴訟代理人  鄭貴虹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第31中關於「編號乙(面積為2.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面積為2.14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