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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宗 
聲  請  人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相  對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葉桂嫦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何美惠 
            柯羽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111年度勞費執字第335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勞退費執字第3359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