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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相  對  人  李其珈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東隆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徐振榮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第1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2項)。」故當事人若未依法提起相關訴訟,自不得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強制執行法本案書狀尚未完成合法送達手續,債務人及其代表人至今未收到拍賣書狀,拍賣期日無法符合合法送達期日要求,程序存在明顯瑕疵,為此聲請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4001號強制執行事件111年3月29日之本案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等語。
三、本件係債權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協新公司)聲請對聲請人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陳淑芬、李明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本院分110年度司執字第74001號案件處理。又相對人李其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聲請執行,本院依法併案執行,其後匯豐協新公司聲請撤回執行,然有併案執行債權人,故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乃繼續相關執行程序,合先敘明之。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相關之民事訴訟等情,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本案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之「民事申請停止強制執行狀」載有「延後本次
    拍賣及更改拍賣價格與點交條件」乙節,則已將本書狀影印
    轉由本院執行處承辦股依法處理,附予敘明。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