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鼎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英士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57,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