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曹茜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樸田樹國際美學概念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萬7,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